(单选题)
某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甲因执行合伙事务有不正当行为,经合伙人会议决议将其除名,甲接到除名通知后不服,诉至人民法院。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该合伙企业对甲除名的生效日期为( )。
A.甲的不正当行为作出之日
B.除名决议作出之日
C.甲接到除名通知之日
D.甲的诉讼请求被人民法院驳回之日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
选项ABD,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先生效,确有异议起诉解决,如果除名确有错误,法院可以判决除名决议无效),不符合题意,不当选。C项,符合合伙企业对甲除名的生效日期要求,当选。故本题正确答案选C。
知识点:普通合伙企业 中会-经济法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通用 会计资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