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赵某、钱某、孙某三人共同出资设立甲普通合伙企业(以下简称“甲企业”)。赵某个人欠李某50万元,无力偿还。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李某可以采取的法律措施是( )。
A.自行接管赵某在甲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B.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赵某在甲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C.留置甲企业委托李某修理的一辆汽车
D.代位行使赵某在甲企业中的权利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
选项C,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在本题中,甲企业与李某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李某不能对甲企业的汽车行使留置权,不当选。AD项,不符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不当选。B项,属于采取的法律措施,当选。故本题正确答案选B。
知识点:普通合伙企业 中会-经济法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通用 会计资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