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首页 课程 题库 资讯 师资
加微福利
APP 400-8989-766
search
公考题库 > 通用 > 会计资格

(单选题)

张某、李某、刘某共同出资设立的甲普通合伙企业(以下简称“甲企业”),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决定解散。清算过程中,甲企业的财产及其合伙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合伙企业的债务。清算结束后,下列关于甲企业可否注销及其剩余债务解决方法的表述中,符合合伙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可以注销甲企业,剩余债务由张某、李某、刘某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B.不能注销甲企业,债权人在清算结束后连续5年内,享有继续请求清偿的权利

C.不能注销甲企业,剩余债务由张某、李某、刘某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D.可以注销甲企业,剩余债务不再清偿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

选项A,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张某、李某、刘某)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当选。BCD项,不符合合伙企业法律制度规定,不当选。故本题正确答案选A。

知识点:解散和清算 中会-经济法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通用 会计资格
华图在线app

添加您的

专属公考咨询师

扫码领专属好礼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