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2018年6月,甲、乙、丙、丁四人共同出资设立了A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A企业”),甲、乙是普通合伙人,丙、丁是有限合伙人。2019年2月,甲不幸遭遇车祸身亡(已知甲并无继承人)。4月,丙因个人原因退出合伙企业,分回财产20万元,戊以普通合伙人的身份加入A有限合伙企业。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以下表述正确的有( )。
A.普通合伙人甲身亡,甲当然退伙
B.由于甲身亡,所以合伙企业需要将甲除名
C.对基于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债务,丙以从合伙企业拿回的财产为限承担责任
D.戊对其入伙前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参考答案:AC
参考解析:
选项B,普通合伙人死亡属于当然退伙的情形,并不需要除名,不当选。选项D,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不当选。选项AC,符合合伙企业法律制度,当选。故本题正确答案选AC。
知识点:有限合伙企业 中会-经济法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通用 会计资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