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刘某是甲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任职期间,多次利用职务之便,指使公司会计将资金借贷给一家主要由刘某的儿子投资设立的乙公司,致使甲公司遭受损失。对此,持有公司股权0.5%的股东王某自行直接向法院对刘某提起股东代表诉讼。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有( )。
A.王某持有公司股权不足1%,不具有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资格
B.王某不能直接提起诉讼,必须先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C.王某应以甲公司的名义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D.王某应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参考答案:BD
参考解析:
选项A,有限责任公司没有1%的限定条件,不当选。B项,在非紧急情况下,王某必须先向监事会提出书面请求,当选。CD项,王某应以自己(而非公司)的名义起诉,D项当选。故本题正确答案选BD。
知识点:有限责任公司 中会-经济法 公司法律制度 通用 会计资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