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甲是乙公司的采购员,已离职。丙公司是乙公司的客户,已被告知甲离职的事实,但当甲持乙公司盖章的空白合同书,以乙公司名义与丙公司洽购100吨白糖时,丙公司仍与其签订了买卖合同。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甲的行为构成无权代理,合同效力待定
B.甲的行为构成无权代理,合同无效
C.丙公司有权在乙公司追认合同之前,行使撤销权
D.丙公司可以催告乙公司追认合同,如乙公司在1个月内未作表示,合同有效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
选项A,丙公司已经知道甲离职的事实,不属于表见代理,甲的行为构成狭义的无权代理,属于合同的效力待定,当选。B项,也属于合同的效力待定而非无效合同,不当选。C项,只有善意相对人才享有撤销权,既然丙公司已经知道甲离职的事实,丙公司不能行使撤销权,不当选。D项,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不当选。故本题正确答案选A。
知识点:法律行为与代理 中会-经济法 总论 通用 会计资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