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2012年2月至2019年10月间,李某利用担任甲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基金经理,利用其决策、交易等方面信息的职务便利,使用其实际控制的“左某”证券账户,先后买入金额共计人民币8067万余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卖出金额共计3814万余元,李某的行为( )。
A.不构成犯罪
B.构成泄露内幕信息罪
C.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D.构成内幕交易罪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是指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故C项正确;ABD错误。故本题正确答案选C。
知识点:证券二级市场 证从-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 证券市场典型违法违规行为及法律责任 通用 金融资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