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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考题库 > 通用 > 金融资格

(单选题)

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下列( )选项符合除名退伙情形。
I.未履行出资义务
I.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III.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IV.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A.I、II、III

B.II、III、IV

C.I、II、III、IV

D.I、III、IV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合伙人由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1)未履行出资义务;(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3)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4)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属于当然退伙的情形。I、II、III项均符合除名退伙情形,IV项不符合除名退伙情形。故A项当选;BCD不当选。故本题正确答案选A。

知识点:合伙企业法 证从-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 通用 金融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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