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多选题)苏某与陈某婚后育有一子二女,分别是陈大、陈二、陈三。后陈某去世,苏某又与宋某结婚,宋某当时有一子小宋(10岁)随其共同生活。陈大先于苏某去世,留有一子。后苏某去世,未留下任何遗嘱,各继承人也无法就遗产继承达成协议。经查,小宋与苏某共同生活,长期以来对苏某照顾有加,尽了主要抚养义务,而陈大、陈二有抚养能力却未尽抚养义务。在苏某生病期间,陈三偶有探望,也曾将其接回家中短期照料。关于苏某的遗产分割,下列选项正确的有:
A.陈二未尽抚养义务,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B.小宋享有继承权,且尽了主要扶养义务,依法可以多分
C.陈三未与苏某共同生活且未尽主要扶养义务,依法无法分得遗产
D.陈大的儿子为代位继承人,其继承权来源于陈大,基于陈大的行为,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参考答案:ABD
参考解析:
第一步,本题考查继承法知识。
第二步,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AC项:题干中,陈二、陈三是苏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陈二有抚养能力却未尽抚养义务,应当不分或者少分。在苏某生病期间,陈三偶有探望,也曾将其接回家中短期照料。陈三应当分得财产。A项正确,C项错误。
B项: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三款,小宋和苏某是继子女关系,是苏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小宋尽了主要抚养义务,可以多分。B项正确。
D项: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题干中,陈大先于苏某死亡,陈大的儿子则为代位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属于陈大应当继承的份额,由于陈大有抚养能力却未尽抚养义务,所以陈大的儿子应当不分或者少分。D项正确。
因此,选择ABD选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