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2021年2月1日,甲向乙借款10万元,由丙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还款期为2021年6月1日。乙、丙未约定保证期间。借款期限届满后,甲未向乙清偿,乙于2021年10月1日要求丙承担保证责任。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保证期间自2021年2月1日起计算
B.保证期间自2021年6月1日起计算
C.保证债务诉讼时效自2021年6月1日起计算
D.保证债务诉讼时效自2021年12月1日起计算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故B项正确,A项错误;《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四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即保证债务诉讼时效自2021年10月1日起计算,故CD项错误。故本题正确答案选B。
知识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