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李某性格怪癖,因受单位领导批评而发泄不满,驾车冲向闹市区人群,当场撞伤5人。李某的行为构成( )。
A.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B.交通肇事罪
C.重大责任事故罪
D.故意杀人罪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
本题考查刑法分则知识。A项: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李某驾车冲向闹市区人群表明其实施的行为所要侵害的对象是不特定的多数人,危害的是公共安全,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构成。A项正确。B项: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交通肇事罪是典型的过失犯罪,而李某是为了发泄不满而驾车冲向闹市区人群,属于典型的故意犯罪,因此李某的行为不属于交通肇事罪。B项错误。C项: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重大责任事故罪要求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李某的行为显然不属于重大责任事故罪。C项错误。D项: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杀人罪是针对特定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而李某的行为危害的是不特定的人的安全,所以李某的行为不属于故意杀人罪。D项错误。故本题正确答案选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