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张某因从事房地产开发,急需一笔资金,遂通过他人介绍向李某借款50万元,李某担心张某的清偿能力,遂要求提供担保人进行保证,后张某找到王某请其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保证。此后,还款期限届满后,张某未还款,李某欲通过法律程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此种情形下( )。
A.李某只能请求张某偿还
B.李某不能直接请求王某偿还
C.李某有权向张某、王某中的任何一人主张其权利
D.李某应先请求张某偿还,不足部分再请求王某偿还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题干中,王某为该笔借款提供的是连带保证,因此,李某作为债权人有权向张某、王某中的任何一人主张其权利,而不是请求偿还张某清偿不足的部分。C项符合题意,当选。故本题正确答案选C。
知识点:民法 公共基础知识 法律 金融业务 模考估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