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甲为出售一台挖掘机,分别与乙、丙、丁、戊签订买卖合同,具体情形如下:2019年3月1日,甲胁迫乙订立合同,约定货到付款;4月1日,甲与丙订立合同,丙支付20%的货款;5月1日,甲与丁签订合同,丁未支付货款;6月1日,甲与戊签订合同,甲将挖掘机交付给戊。上述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就履行顺序发生争议。关于履行顺序,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戊、丁、丙、乙
B.戊、丙、乙、丁
C.丙、丁、戊、乙
D.乙、丙、丁、戊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戊为第一顺序);(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丙为第二顺序);(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乙为第三顺序,丁为第四顺序)。本题中,6月1日,甲与戊签订合同,甲将挖掘机交付给戊。戊取得挖掘机所有权,履行顺序为第一位。4月1日,甲与丙签订合同,丙支付20%的货款,履行第二顺序;甲乙之合同本属可撤销,但因乙要求实际履行合同,属于放弃撤销权,该合同有效,但乙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5月1日,甲与丁签订合同,丁未支付货款,按照支付时间顺序认定,丙为第二顺序,丁为第三顺序(不考虑是否足额支付价款问题)。故本题正确答案选B。
知识点:银行法 金融 金经法 金融业务 模考估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