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刘某已连续一年持有甲股份有限公司3%的股权。近期,刘某发现公司总经理谢某多次以不合理的高价向其子经营的公司购买原材料,遂书面请求监事会提起诉讼,但是监事会两个月后仍旧未提起诉讼,刘某可以通过以下哪种途径保护公司和自己的合法权益( )。
A.要求公司以合理的价格收购自己的股权
B.以公司的名义对谢某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C.以公司的名义对监事会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D.以自己的名义对谢某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款规定:“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可以以个人名义对谢某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承担赔偿责任。故D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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