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甲、乙、丙、丁、戊五人共同出资设立一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甲、乙、丙、丁四人被选举为董事会成员,甲为董事长,公司不设监事会,但大家一致推举戊为监事。公司成立后,王某打算加入,并打算以祖传专利配方作为出资。下列几种表述中,符合我国《公司法》规定的是( )。
A.王某想要成为新股东,必须经原股东五人一致同意
B.王某想要成为新股东,必须经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
C.王某想要成为新股东,必须经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
D.王某可以通过直接与股东戊协商,受让戊的出资成为股东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
《公司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因此王某想要成为新股东,必须经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故C项正确。所以答案选C。
知识点:商业 金融 金经法 金融业务 模考估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