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相距约10米的公司A与公司B均是从事青少年体育运动的培训机构。2019年7月1日,公司B对其经营场地进行装修,铺设地胶,其间散发的刺激性恶臭气味,导致公司A在场学员、家长、教练出现不同程度的身体不适。公司A只能全面停课,并应部分学员要求退还了部分培训费。后查明公司B装修场地的TVOC含量,超出国家标准。公司A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其损失。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适用民法典的“绿色原则”
B.适用举证责任倒置
C.公司A需出具其受到损失的证明
D.公司B应承担环境侵权责任
参考答案:ABCD
参考解析:
第一步,本题考查债权知识。
第二步,A项:根据《民法典》第九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又根据本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可知,本案适用民法典的“绿色原则”。A项当选。
BD项: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条,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公司A的停业损失,并非由于自身经营不当引起,而是由公司B装修污染行为影响所致。根据环境侵权举证责任倒置的法律规定,现公司B并未提供法律规定其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以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相关证据,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公司B的行为构成相邻污染侵权,应当承担环境侵权责任。BD项当选。
C项:公司B在培训场地装修时排放的刺激性气体为TVOC,该污染物系法律禁止或限制排放的严重影响室内空气质量的有害物质,且其含量已超国家标准。公司A应出具就此遭受的就医、停业、退费、经营利润等各项损失的单据。C项正确。
因此,选择ABCD选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