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消灭事由,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A.期限届满:耕地30年,草地50年,林地70年
B.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全家迁往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发包人可以收回
C.连续3年弃耕抛荒,发包人才可以单方解除
D.因结婚而在新的居住地取得承包地,则原承包地收回
参考答案:BD
参考解析:
第一步,本题考查农村土地承包法知识。
第二步,B项: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承包期内,承包农户进城落户的,引导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也可以鼓励其流转土地经营权。所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全家迁往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发包人可以收回。B项正确。
D项: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所以,因结婚而在新的居住地取得承包地,则原承包地收回。D项正确。
因此,选择BD选项。
知识点:其他(民法) 法律 民法 事业单位 公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