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首页 课程 题库 资讯 师资
加微福利
APP 400-8989-766
search
公考题库 > 事业单位 > 公基

(多选题)

贾某灵因儿子生病急需用钱,向村村民借款1万元,当场出具一份借条。借条写明借款人为“贾某灵”。由于是同村村民,日常生活中村里人都称呼贾某珍为“贾某灵”,放心地收下了借条。不料,当要求贾某珍归还借款时,贾某珍否认借款事实,并拿出自己的身份证,声称自己的姓名是贾某珍,不是“贾某灵”。以下可以证明借款事实的证据的有:

A.贾某灵儿子生病的相关证据

B.转账或者现金交付的记录

C.借条的笔迹鉴定,鉴定贾某灵于贾某珍字迹为同一人书写

D.村委会出具的“贾某珍”于“贾某灵”是同一人的证明

参考答案:BCD

参考解析:

第一步,本题考查民事诉讼法知识。
第二步,根据2022年版《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B项:“转账或者现金交付的记录”属于书证,可以证明借款事实。
C项:“借条的笔迹鉴定,鉴定贾某灵于贾某珍字迹为同一人书写”属于鉴定意见,可以证明借款事实。
D项:“村委会出具的‘贾某珍’于‘贾某灵’是同一人的证明”属于书证,可以证明借款事实。
因此,选择BCD选项。

知识点:民事诉讼法 法律 其他法律 事业单位 公基
华图在线app

添加您的

专属公考咨询师

扫码领专属好礼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