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贾某灵因儿子生病急需用钱,向村村民借款1万元,当场出具一份借条。借条写明借款人为“贾某灵”。由于是同村村民,日常生活中村里人都称呼贾某珍为“贾某灵”,放心地收下了借条。不料,当要求贾某珍归还借款时,贾某珍否认借款事实,并拿出自己的身份证,声称自己的姓名是贾某珍,不是“贾某灵”。以下可以证明借款事实的证据的有:
A.贾某灵儿子生病的相关证据
B.转账或者现金交付的记录
C.借条的笔迹鉴定,鉴定贾某灵与贾某珍字迹为同一人书写
D.村委会出具的“贾某珍”与“贾某灵”是同一人的证明
参考答案:BCD
知识点:民事诉讼法 法律 其他法律 事业单位 公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