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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

魏某华因不满南路派出所所长王某宏、副所长王某雄对其作出的治安处罚,先后四次利用个人微博发帖捏造并散布王某宏、王某雄是法制流氓、滥用职权、违法乱纪等言论,诽谤二人执法乱作为。关于本案中魏某华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微博等自媒体的运用是对警察执法的监督方式之一,魏某华不应该受到处罚

  B.魏某华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

  C.如公安机关就此事立案,魏某华可以申请民警王某宏回避

  D.魏某华的行为构成侮辱、诽谤

参考答案:CD

参考解析:

A项:根据《人民警察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人民警察执行职务,必须自觉地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所以,人民警察的行为应受到社会监督,但是当事人诽谤公安民警,其行为显然已超出了依法行使言论自由权利的必要、合理限度。A项错误。B项:魏某华的行为构成对民警的侮辱、诽谤,不应认定为“寻衅滋事”。B项错误。C项:根据《人民警察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C项正确。D项: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魏某华的行为构成侮辱、诽谤,D项正确。因此,本题选择CD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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