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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

甲与乙合谋周六一起杀丙,但周六当天甲因急性肠胃炎住院未能赴约。乙单独实施了犯罪行为,将丙杀死。关于本案,说法错误的是:

  A.甲与乙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犯

  B.甲与乙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犯

  C.甲承担故意杀人预备的刑事责任

  D.乙承担故意杀人既遂的刑事责任

参考答案:BC

参考解析:

A、B项:根据《刑法》第25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故意犯罪不仅是共同实施故意犯罪行为,共同实施犯罪预备行为也构成共同犯罪。本题中,“甲与乙合谋周六一起杀丙”,这就表明甲与乙在犯罪预备阶段有共同的故意和共同的行为,因此甲和乙是故意杀人的共犯。A项正确,B项错误。

C、D项:在共同犯罪中,共同的行为意味着各个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是共同犯罪行为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不能将单个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和共同犯罪行为割裂开。如果共同犯罪中的一个行为人的犯罪行为达到了既遂状态,也就意味着所有共同行为人的犯罪行为也达到了既遂状态。本题中,甲和乙共同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在犯罪实施阶段,甲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参与,乙继续在甲和乙的共同故意的支配下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并达到了既遂状态,甲作为共同犯罪人,其行为也自然达到了既遂状态。C项错误,D项正确。

因此,本题选择BC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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