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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

甲市光明中学一学生李某(13岁)与同班同学刘某(13岁)发生口角,李某扬言要杀了刘某,刘某不以为然。某日下午放学,李某买了水果刀,提前在刘某家附近埋伏。当刘某走进巷子时,李某连刺数刀,情节恶劣,致使刘某当场死亡。针对此案件,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因李某未满16周岁,不用负刑事责任

  B.李某犯故意杀人罪

  C.李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

  D.追究李某刑事责任时,对李某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参考答案:BD

参考解析:

ABC项:根据《刑法》第17条第3款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本题中,李某有杀人的直接故意,主观上明知用刀会刺死刘某,但是还是实施了自己杀人行为,致刘某死亡,犯故意杀人罪,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AC项错误,B项正确。

D项:根据《刑法》第17条规定,【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题中,李某的行为符合《刑法》第17条第3款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时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D项正确。

因此,本题选择BD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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