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小强、小艳、小楠和小彩四个人成立共同犯罪,下列处罚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有( )。
A.小强是主犯,应当从重处罚
B.小楠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C.小彩是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D.小艳是教唆犯,教唆小楠(17周岁)犯罪,应当从重处罚
参考答案:BCD
参考解析:
本题属于犯罪概述题目。
A项,《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刑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故错误,排除;
B项,《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故正确,当选;
C项,《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故正确,当选;
D项,《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故正确,当选。
因此,选择BCD选项。
知识点:犯罪概述 法律 刑法 事业单位 公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