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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考题库 > 事业单位 > 公基

(多选题)

甲与妻子感情不和,二人经常吵架,甲为了发泄心中不满,多次辱骂、恐吓路人,经公安机关拘留处罚后,仍不改正,变本加厉,实施了损毁他人财物、殴打路人的行为,对此,下列表述错误的有:

A.若甲损毁他人财物的行为符合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构成要件,则按照竞合的处理原则处理,即“从一重处断”

B.甲的行为不能认定为“寻衅滋事”

C.甲实施辱骂、恐吓他人的行为达到3次以上,以侮辱罪或报复陷害罪论处

D.若甲的行为造成路人重伤,应当以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论处,实行数罪并罚

参考答案:BCD

参考解析:

第一步,本题考查刑罚及其具体运用知识并选错误项。
第二步,B项:根据2021年版《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题干中,甲为了发泄情绪,多次辱骂、恐吓路人,甚至实施了损毁他人财物、殴打路人的行为,甲的行为属于寻衅滋事。B项表述错误,但与题意相符。当选。
C项:根据2021年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在侮辱罪的构成要件中只有情节严重的侮辱行为才构成侮辱罪,且侮辱对象必须是特定的人。特定的人既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但必须是具体的,可以确认的。在大庭广众之中进行无特定对象的谩骂,不构成侮辱罪。题干中,路人属于不特定人群,故甲辱骂、恐吓路人的行为不构成侮辱罪。根据2021年版《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故甲的行为不符合报复陷害罪的构成要件。C项表述错误,但与题意相符。当选。
D项:根据2013年版《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同时符合寻衅滋事罪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抢夺罪、抢劫罪等罪的构成要件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D项“实行数罪并罚”表述错误,但与题意相符。当选。
因此,选择BCD选项。

知识点:刑罚及其具体运用 法律 刑法 事业单位 公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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