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田某与张某婚后有四子,长子于1990年死亡,遗有妻A及子B;次子对父母有严重虐待行为,于1991年死亡,遗有子C;三子在新疆工作;四子在1993年因工伤死亡,遗有妻D和女E;D与父母共同生活,将甲养老送终。田某1996年病死,遗有十万元和十间房。此案中没有继承权的是:
A.长媳
B.次子之子
C.四媳
D.妻子张某
参考答案:AB
参考解析:
第一步,本题考查继承法知识。
第二步,A项:根据2021年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所以长媳没有继承权,长子的子B有。A项错误,但符合题意。
B项:根据2021年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次子丧失了继承权,所以次子的儿子也没有继承权。B项错误,,但符合题意。
因此,选择AB选项。
知识点:继承法 法律 民法 事业单位 公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