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2014年至2021年2月期间,李某利用担任某市监狱管理局政委、党委书记、局长等职务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工程项目承揽、职务晋升、人事调动等方面提供帮助,单独或者伙同特定关系人非法收取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037.623437万元,其中既遂1345.591837万元,未遂692.0316万元。本案中,李某的行为构成:
A.滥用职权罪
B.受贿罪
C.贪污罪
D.行贿罪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
第一步,本题考查刑法分则知识。
第二步,根据2021年版《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题干中,李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受贿罪。
因此,选择B选项。
知识点:刑法分则 法律 刑法 事业单位 公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