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甲企业与乙公司于2019年9月1日订立合同,约定甲企业于2019年12月1日以每吨五千元的价格出售批化学原料给乙公司,乙公司在收到货物一个月后结清款项。11月25日,甲企业董事长王某在同第三方丙企业的商务酒席应酬中获知,乙公司目前因资金紧张已拖欠其他供应商货款累计达一个亿。对此,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王某从看席间获知的乙公司财务状况属于“确切证据”,足以支持甲企业主张不安抗辩权
B.王某从酒席间获知的乙公司财务状况并非“确切证据”,不足以支持甲企业主张不安抗辩权
C.若甲企业主张不安抗辩权,无须就此通知乙公司
D.若乙公司就与甲企业的合同履行提供了适当的担保,甲企业仍可以拒绝履行协议而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
第一步,本题考查债权知识。
第二步,根据2021年版《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王某从酒席间获知的乙公司财务状况并非“确切证据”,不足以支持甲企业主张不安抗辩权,B项正确,AD项错误。
因此,选择B选项。
知识点:债权 法律 民法 事业单位 公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