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苏某在担任某网游公司部门经理期间,借公司对游戏更新升级之名,私自安排程序员、美编对公司麻将、象棋等游戏软件作品进行程序加工和图片更换,并将软件更名后上传至应用商店,获利36万余元。苏某的行为构成:
A.侵犯著作权罪
B.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C.假冒专利罪
D.侵犯知识产权罪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
第一步,本题考查刑法分则知识。
第二步,根据2021年版《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苏某在担任某网游公司部门经理期间,借公司对游戏更新升级之名,私自安排程序员、美编对公司麻将、象棋等游戏软件作品进行程序加工和图片更换,并将软件更名后上传至应用商店,获利36万余元。经鉴定,苏某上线的两款游戏软件与公司软件的源程序代码90%以上相同,主要运行界面的相似度也在90%以上。法院认为,苏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依法判处苏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0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因此,选择A选项。
知识点:刑法分则 法律 刑法 事业单位 公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