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2022年6月1日,张某将其宠物狗大黄卖与李某。当日李某在付款后与张某约定,李某于2022年9月1日将大黄取走,此前大黄仍由张某负责保管照顾,李某另外支付张某保管费。2022年8月1日,宠物狗大黄产下小狗小黄。张某知晓邻居王某喜欢柴犬,便在王某前来围观时投其所好,告知其该宠物狗的品种为日本柴犬,王某信以为真,当即便以市价500元将小黄买走。王某对张某和李某的买卖合同并不知情。2022年8月10日,王某带小黄去宠物医院注射疫苗,得知此狗并非日本柴犬,而是秋田犬。据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张某系通过简易交付的方式完成交付,李某于2022年6月1日取得了大黄的所有权
B.王某构成重大误解,享有撤销权
C.如王某明确表示放弃撤销权,则因善意取得成为小黄的所有权人
D.如张某与王某间的宠物狗买卖合同被撤销,李某应取得小黄的所有权
参考答案:CD
参考解析:
第一步,本题考查物权知识。
第二步,C项:根据2021年版《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本题中,张某无权处分李某的小狗,但却以合理价格卖给不知情的王某并完成了交付,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另外,张某故意告知王某虚假信息,属于欺诈,是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因此,如王某明确表示放弃撤销权,则因善意取得成为小黄的所有权人。C项正确。
D项:根据2021年版《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一款:“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李某已于2022年6月1日取得了宠物狗大黄的所有权,小黄为宠物狗大黄产生的天然孳息,因此应当归大黄的所有权人李某所有。又根据2021年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第二十条,转让合同被撤销的,受让人不能善意取得所有权。因此,如果张某与王某间的宠物狗买卖合同因张某欺诈而被撤销,则受让人王某不能善意取得标的物所有权,即宠物狗小黄的所有权人仍为李某。D项正确。
因此,选择CD选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