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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考题库 > 公务员 > 国考

(单选题)

吴某于2010年10月1日出生,为智力残疾三级,其养父母于2012年和2015年先后因病死亡,后由其养祖母陈某金作为监护人。除每月500余元农村养老保险外,陈某金无其他经济收入来源,且陈某金年事已高并有疾病在身。吴某已无其他亲属,为妥善做好吴某的后期监护,经陈某金同意,A市B区民政局依照民法典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吴某的监护人为民政部门。针对该案件,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法院应该支持吴某的监护人变更为A市B区民政局

B.法院不应该支持吴某的监护人变更为A市B区民政局

C.陈某金从未取得监护人资格

D.A市B区民政局无权申请变更吴某的监护人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

第一步,本题考查民法。
第二步,根据《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根据《民法典》第三十二条,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被监护人吴某为未成年人,且智力残疾三级,养父母均已去世,陈某金作为吴某的养祖母,年事已高并有疾病在身,经济状况较差,已无能力抚养吴某。鉴于陈某金已不适宜继续承担吴某的监护职责,且陈某金同意将吴某的监护权变更给民政局,将吴某的监护人由陈某金变更为民政局不仅符合法律规定,还可以为吴某提供更好的生活、教育环境,更有利于吴某的健康成长。A项正确,BCD项错误。
因此,选择A选项。

知识点:民法 常识判断 法律 公务员 国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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