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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考题库 > 事业单位 > 公基

(单选题)

根据《民法典·物权编》的相关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新购得手机一部,在回家的途中不慎丢失,被乙捡到以合理价格卖给了不知情的丙,则丙基于善意取得对该手机享有所有权,甲无权索要

B.甲从乙处借款1万元,以自己的电脑为抵押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期间丙向甲表示愿意购买该电脑,则甲征得乙同意后才能将该电脑卖与丙

C.甲将1万股股票质押给乙,乙见股票价格极差,于是没有向甲说明,就将股票出售,甲偿还借款时才知晓此事,为此甲损失了10万元,则乙应当赔偿甲的损失

D.甲与乙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并对房屋买卖进行了预告登记,后乙未经甲同意,又将该房屋卖给丙,则甲和乙之间的预告登记失效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

第一步,本题考查物权知识。
第二步,根据2021年版《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一条:“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造成出质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质权人乙没有向出质人甲说明就将股票出售,应当赔偿甲的损失。C项正确。
因此,选择C选项。

知识点:物权 法律 民法 事业单位 公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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