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阿国(男)与阿香(女)于2008年11月登记结婚。婚后因感情不和,于2022年9月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离婚登记申请。一个月离婚冷静期届满,双方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一套自建楼房归女方所有,男方自愿放弃,婚姻存续期间无债权债务。2023年7月,阿国向A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案涉楼房系婚前所建,属于个人婚前财产,是在离婚时赠与阿香的,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将楼房确定归阿国所有。关于该案件,下列人民法院的做法正确的是:
A.支持,因为该房屋为婚前财产,不因婚后产生性质变动
B.不支持,因为离婚协议书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无欺诈、胁迫等情形存在
C.支持,因为该行为存在重大误解与显失公平
D.不支持,因为该行为人民法院不应受理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
第一步,本题考查法律知识。
第二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受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题干中,阿国与阿香签署离婚协议书,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无欺诈、胁迫等情形存在,故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是不支持撤销财产分割协议。B项正确。
因此,选择B选项。
知识点:民法 常识判断 法律 公务员 国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