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张某,某市某区公安局经侦大队大队长,分管该区经济犯罪案件侦办工作。2020年7月,该区居民唐某找到张某,请求其帮助自己的女儿通过教师招聘考试。张某答应帮忙,唐某许诺事成后给予张某50万元人民币。张某接受请托后找到该区教育局局长谢某。谢某明确表示,目前教师招聘考试工作程序正规,无法办理。张某得知后,未将实际情况告知唐某。2020年8月,唐某女儿通过自身努力,顺利通过教师招聘考试。同月,唐某将50万元给予张某,张某予以收受。张某的行为:
A.属于诈骗既遂
B.属于斡旋受贿
C.属于受贿未遂
D.属于诈骗未遂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
第一步,本题考查刑法分则知识。
第二步,斡旋受贿罪是受贿罪的一种表现形式,根据2021年版《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题干中,唐某得知张某的女儿通过教师招聘成为教师,认为张某是公安局领导干部,在当地有一定影响,故在其女儿参加教师招聘考试时,找到张某帮忙。张某接受请托后答应帮忙,应当认定张某属于承诺为唐某谋取利益。再从张某为唐某谋取的利益性质看,属于在组织人事管理活动中谋取竞争优势,应当认定为不正当利益。张某的行为符合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关于斡旋受贿的规定,即利用担任公安机关领导干部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教育局局长谢某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唐某谋取不正当利益。其次唐某将50万元给予张某,张某予以收受,构成既遂。
因此,选择B选项。
知识点:刑法分则 法律 刑法 事业单位 公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