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2008年6月11日晚8时许,王某、李某与龙某等人在回住处途中,与郑某因琐事发生争执。郑某回到其打工的公司后,将冲突告诉同在该公司打工的老乡张某,张即通过龙某打电话联系李某,双方约定通过打架的方式解决纠纷,当晚11时许,张某纠集了老乡共30余人,龙某、李某也纠集了何某等10余人,双方均持铁棒等凶器至斗殴地点。龙某一方见对方人多,遂逃离现场,张某一方即追赶。张某、郑某及彭某、向某等人追赶上龙某,张某等人对龙某进行殴打,龙某被迫跳入路边池塘。张某、郑某及彭某等即在池塘边捡起石块向池塘内冒出头的龙某投掷,使龙的头部不能浮出水面,致龙某因溺水死亡。本案中,张某、郑某及彭某应定:
A.聚众斗殴罪
B.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C.故意杀人罪
D.不构成罪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
第一步,本题考查刑法分则知识。
第二步,聚众斗殴罪,是指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众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根据2021年版《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刑法》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说明在聚众斗殴活动中,一旦造成他人重伤、死亡的,根据具体情况按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本题中,双方只是为了解决纠纷而进行斗殴,并没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意图。
因此,选择B选项。
知识点:刑法分则 法律 刑法 事业单位 公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