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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考题库 > 事业单位 > 公基

(单选题)

刘某任A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员期间,承办了中国农业银行A市支行(以下简称A农行)申请强制执行A市喜丰农业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喜丰公司)本息欠款共计5215390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刘某在执行案件过程中,与喜丰公司达成以5000亩土地使用权抵偿债务的口头协议。由于刘某严重不负责任,未向A市国土资源局查询该宗土地的权属情况,仅依据喜丰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口头提供的土地信息,制发民事裁定书,致使不属于喜丰公司的5000亩国有土地使用权用于抵偿A农行欠款,该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损失共计5135450元。本案中,刘某构成的罪名是:

A.徇私枉法罪

B.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C.民事枉法裁判罪

D.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

第一步,本题考查刑法分则知识。
第二步,根据2021年版《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款,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是典型的司法工作人员渎职犯罪。本罪主要表现形式为法院中从事执行工作,或者具有执行判决、裁定职权的人员,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此处所谓“判决、裁定”主要是包括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所作的裁定。“执行”是指人民法院的执行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在具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义务时,强制其履行义务,保证实现判决、裁定内容的活动。对于上述行为,执行人员主观上一般都是由“过失”构成,即应当预见到自己在执行工作中的失职行为会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但是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案例中的刘某,作为A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员,在执行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在应该核实执行财产权属的情况下,仅依据被执行人口头提供的土地信息,就将不属于被执行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用于抵偿原告的欠款,造成国有资产的重大损失,刘某的行为构成了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D项正确。
因此,选择D选项。

知识点:刑法分则 法律 刑法 事业单位 公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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