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某物业服务公司登记了业主苏某的电话号码。下列属于物业公司非法使用苏某电话号码的情形是:
A.苏某的房屋漏水,物业公司将苏某的电话号码告知楼下邻居杨某
B.苏某的房屋需要装修,物业公司将苏某的电话告知某装修公司
C.苏某的煤气管道未经检测,物业公司将苏某的电话号码告知市燃气公司
D.苏某的汽车阻挡了冯某开车出行,物业公司将苏某的电话告知冯某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
第一步,本题考查民法。
第二步,根据《民法典》第111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题干中物业公司将苏某的电话告知某装修公司,是为了非法传输他人信息,使苏某信息被泄露。B项错误。
《物业管理条例》第52条规定:“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 但是房屋装修是业主的个人行为,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将业主电话号码告知装修公司,《物业管理条例》并未授予物业服务企业该项权利,擅自告知的行为可能会对业主生活造成骚扰。
A、C、D三项中,物业公司将苏某电话告知他人,是履行物业管理条例中维护业主利益的行为,不是违法行为。
因此,选择B选项。
知识点:民法 常识判断 法律 公务员 国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