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李某退休后跟儿子一起生活。2003年2月,他自书遗嘱,决定在其去世后,全部存款和一套房屋由儿子继承。后来因儿媳妇不孝顺,李某搬到女儿家居住。2005年5月,李某又立了一份遗嘱,内容是全部存款归女儿,房屋由儿子继承,并作了公证。2007年12月,李某病重住进医院,女儿细心照顾,可是儿子很少去探望。在弥留之际,他当着三位医护人员的面立下口头遗嘱,将其全部存款和一套房屋都留给女儿继承。李某去世后,儿女在继承遗产时发生纠纷。三份遗嘱中( )应适用。
A.第一份
B.第二份
C.第三份
D.都不适用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
第一步,本题考查民法知识。
第二步,根据2021年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根据2021年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本题中,李某于2007年12月在病危之际立下口头遗嘱,有3个医护人员作为见证人,口头遗嘱有效,该口头遗嘱是最后的遗嘱,因此三份遗嘱中应当适用最后的口头遗嘱。
因此,选择C选项。
知识点:民法 常识判断 法律 事业单位 职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