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公司是最重要的市场主体,《公司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基础性法律。修改《公司法》对于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B.“解散、申请破产”为公司应听取公司工会、职工意见和建议的法定事项
C.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召开会议和表决可以采用电子通信方式
D.董事会的表决方式存在轻微瑕疵且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决议,也应当被撤销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
第一步,本题考查公司法知识并选错误项。
第二步,根据2024年版《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因此,董事会的表决方式存在轻微瑕疵且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决议不可撤销,而非应当被撤销。故D项错误。
因此,选择D选项。
知识点:其他(法律) 法律 其他法律 事业单位 公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