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曾某有一子甲和一女乙并有房屋六间,其妻子去世后又另娶一妻丙,丙有一子丁,已结婚。曾之女乙于2020年结婚,之后生有一子,后因病去世。2023年曾某去世,半月之后曾之妻丙因思念过度亦去世。现甲和丁因争房产发生纠纷,诉至法院。关于上述案件,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甲、乙、丙、丁都是曾某的第一继承人,均有继承权
B.乙之子享有代位继承权
C.丙继承的份额可以由丙之子丁转继承
D.遗产六间房屋由甲、乙之子、丁各得两间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
第一步,本题考查民法并选错误项。
第二步,根据2021年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又根据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三款,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故上述案件中甲乙均是曾某的子女,丙是曾某的配偶,都属于第一继承人,有继承权。但丁虽是曾某的继子,但不具有扶养关系,故不属于第一继承人,不能直接继承曾某的财产。A项错误,当选。
因此,选择A选项。
知识点:民法 常识判断 法律 公务员 国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