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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考题库 > 公务员 > 省考

(单选题)

某市执法机关扣押了甲公司的一批药材,致使甲公司无法向乙公司履行合同。甲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扣押决定。经审理,法院认定扣押行为违法。因该批药已经灭失,甲公司在承担违约责任后,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关于本案,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甲公司因药材被扣押无法履行合同不构成情势变更

B.乙公司在两起行政诉讼中均不具有共同原告资格

C.甲公司提起行政赔偿诉讼须经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

D.执法机关的行政赔偿范围包括甲公司承担的违约责任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

第一步,本题考查行政法并选错误项。
第二步,《国家赔偿法》第36条规定,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依照本条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赔偿,即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由此可见,执法机关的赔偿范围不包括赔偿甲公司对乙公司承担的违约责任。D项错误,当选。
因此,选择D选项。

知识点:行政法 常识判断 法律 公务员 省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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