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黄某伙同钟某等人使用冒充熟人拨打电话的方式实施诈骗,共骗取十万余元。其中,钟某负责联系杨某,杨某负责购买大量银行卡后将卡号提供给黄某等人,并邮寄给邵某,邵某则赴外地通过银行转移诈骗犯罪之非法所得。后民警将四人抓获,并自邵某处起获他人信用卡共计80余张。针对上述案件,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黄某、钟某、杨某、邵某四人系共同犯罪,构成诈骗罪
B.杨某和邵某同时构成诈骗罪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应数罪并罚
C.杨某和邵某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D.在诈骗犯罪中,钟某、杨某、邵某系从犯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
第一步,本题考查刑法并选错误项。
第二步,根据2024年版《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事前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等犯罪分子通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以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等犯罪的共犯论处。本案中杨某、邵某虽不清楚黄某等人每次实施诈骗行为的具体过程以及诈骗对象、人数、金额等情况,但与上线之间已就实施电信诈骗犯罪行为达成了概括的共同故意,其帮助行为渗透于诈骗犯罪始终,为黄某与钟某的犯罪提供了有效的影响,是电信诈骗实施过程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故杨某、邵某应以诈骗罪的共犯论处,而不是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C项错误。
因此,选择C选项。
知识点:刑法 常识判断 法律 公务员 省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