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2015年安徽省高级法院在亳州市委机关报《亳州晚报》上刊登一则公告,为“亳州兴邦公司集资诈骗案”中原判有罪的邱某等19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向他们赔礼道歉。这是《国家赔偿法》实施近三年,才出现屈指可数的“法院登报道歉”,安徽法院的做法:
A.既是法律正义的彰显,又兼顾人性的谦卑与悯恤
B.体现了责任担当,让罪与怨之间,有了调和的可能
C.是有温度的司法自觉,是诚意满满的权力纠错
D.主要是挽回法院因为错判在社会造成的负面影响
参考答案:ABC
参考解析:
第一步,本题考查法律责任知识。
第二步,A项:“人非圣贤,孰能无过?”公民会犯错,权力也有犯迷糊的时候。这个时候,道义上的致歉、程序上的追责,应该是并行不悖的两个抓手。从这个意义上说,作为社会规则兜底之力的司法,既是法律正义的彰显,又兼顾人性的谦卑与悯恤,既是权力谦抑之意,更是敬畏人性之风。A项正确,当选。
B项: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这一姿态,出乎意外,让人倍感温暖。说意外,以往的冤假错案中,司法部门也不是没有道歉过,但基本停留在口头或者登门,甚至只谈赔偿、不谈歉意,因此,白纸黑字来严肃“认错”,体现了宝贵的责任担当。说温暖,也在于两个层面:一是此举开了先河,让罪与恕之间,有了调和的可能。每有冤假错案,当事人或会“永不原谅”,对遭遇于心耿耿,这是情感自由,但不得不说的是,往往也与司法部门欠缺一个歉意而真诚的姿态有关。二是这样的致歉,让法律之规定有了参考坐标。B项正确,当选。
C项:法院登报致歉,是有温度的司法自觉,是诚意满满的权力纠错,实则得民心。C项正确,当选。
因此,选择ABC选项。
知识点:法律责任 法律 法理学 事业单位 公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