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张某、王某、赵某、李某共同成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下列不属于出资的是:
A.张某出资1000张桌椅
B.王某出资了自己的设备
C.赵某出资了自己设备的专利
D.李某出资了自己一块土地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
第一步,本题考查公司法知识并选错误项。
第二步,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因此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或集体,不归属于个人。因此,D项中李某直接将土地作为出资的说法是错误的。
因此,选择D选项。
知识点:法律其它 常识判断 法律 事业单位 职测-联考B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