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某县公安机关在侦破一起敲诈勒索案的过程中,依法收集到犯罪嫌疑人的手机一部,该手机保存有犯罪嫌疑人通过手机通话进行敲诈的录音。从证据种类来看,该录音属于:
A.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B.证人证言
C.被害人陈述
D.视听资料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
第一步,本题考查刑事诉讼法知识。
第二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D项中,手机录音属于视听资料。视听资料,又称“音像资料”,是指借助电磁、光电、电子计算机设备等技术手段所记载和再现的声音、图像、数据等信息资料。D项与题意相符,当选。
因此,选择D选项。
知识点:刑法 公共基础知识 法律 三支一扶 三支一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