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小明把电脑托付给小李保管,电脑放在柜子里,小张找小李下棋,没有锁门,电脑丢了,( )的责任。
A.小李
B.小李和小张
C.小明
D.小张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
第一步,本题考查《合同法》。
第二步,小李应承担赔偿责任。理由是:小李为小明保管电脑虽属无偿保管,但小李对电脑的灭失具有重大过失,故小李应承担赔偿责任。具体分析如下:① 小李与小明形成了无偿保管合同关系。小明将电脑交付小李保管,在未约定保管费用的情况下,小李接受了保管,双方虽未订立书面保管协议,但口头协商一致,其保管法律关系即已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五条“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和第三百六十六条第二款,“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保管是无偿的。”规定,双方应为无偿保管合同关系。
② 小李具有重大过失。所谓过失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结果 ,应当预见或能够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预见了却轻信可以避免的主观心理状态。即行为人对应负注意义务的违反。依据法学理论,注意义务有三种不同的标准:一是普通人的注意,是指在正常情况下,只要稍微注意,即可预见的情形;二是与处理自己事务为同一注意,是指应以行为人平日处理自己事务所用的注意为标准;三是善良管理人的注意,是指具有相当知识经验的人,对于一定事件的所用注意作为标准,客观地加以认定。与此相适应,违反普通人的注意义务,为重大过失;违反与处理自己事务为同一注意义务,为具体轻过失;违反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为抽象轻过失。
本案小李既然接受了小明交给的保管物(电脑)进行保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 小李应当在其条件许可范围内尽注意义务妥善保管电脑。同时,双方属无偿保管合同关系,小李应当尽普通人的注意义务。可是,小李去下棋时没有锁门,只要稍微注意,就能预见没有锁门电脑可能会被偷的情形,而小李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故小李未尽到普通人的注意义务,存在重大过失。
③ 小李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的小李具有重大过失,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选择A选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