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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考题库 > 教师资格证-中学 > 综合素质(中学)

(单选题)

某中学化学老师宋某正组织学生上实验课,学生李某因借用坐在实验桌对面的同学的钢笔,碰倒了酒精灯,酒精溅在本组同学韩某的手上并燃烧,致使韩某手部皮肤被灼伤。在这起事故中,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是( )。

A.学校和宋某

B.宋某和李某的监护人

C.学校和李某的监护人

D.李某的监护人和韩某的监护人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李某是未成年人,因此由其监护人承担责任。《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所以学校也要承担责任。综上,本题中学校和李某的监护人都要承担责任,故选C。

知识点: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法律法规 学 生 伤 害 事 故 处 理 办 法 教师资格证-中学 综合素质(中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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