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某天,朱某在秦某不知情的情况下,驾驶秦某所有的小型轿车在交叉口处急转弯时,与尤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追尾碰撞,事故造成尤某受伤。另查明,朱某和秦某是同学关系,秦某作为涉案车辆的所有人和管理人,为了省事未将车钥匙从涉案车辆上拔出,致使朱某驾驶该车辆发生涉案交通事故。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秦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B.秦某对交通事故的发生不存在过错
C.朱某是交通事故的直接侵权人
D.朱某和秦某的行为具有连带因素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
第一步,本题考查民事责任知识。
第二步,根据2021年版《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二条,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本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在本题中,朱某是交通事故的直接侵权人,秦某作为肇事车辆的所有人和管理人,本应当预见车辆由他人驾驶会产生危险,但为了省事未将车钥匙从涉案车辆上拔出,未尽安全注意义务,其对本案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二人不构成共同侵权,也无其他连带因素。
因此,选择C选项。
知识点:民事责任 法律 民法 事业单位 公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