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甲与乙婚后有二子,长子于2000年早逝,遗有妻A及子B;次子于2003年因工伤死亡,无子,遗有妻C;C与甲、乙共同生活,将甲养老送终。甲于2016年病逝,留下五十万元遗产。此案中没有继承权的是:
A.妻子乙
B.长媳A
C.长孙B
D.二儿媳C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
第一步,本题考查继承法并选错误项。
第二步,根据《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由此可知,甲妻子乙有继承权。
根据《继承法》第十一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长孙B父亲先于甲死亡,可以代位继承,所以长孙B有继承权。
根据《继承法》第十二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二儿媳C与甲、乙共同生活,将甲养老送终,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所以二儿媳享有继承权。
长媳A缺乏法定继承的条件,无法继承。
因此,选择B选项。
知识点:继承法 法律 民法 事业单位 公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