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王某、李某和张某合伙开办一家饭店,核准登记的字号为蔷薇饭店,王某为负责人,如果该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对卫生行政处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原告是()。
A.王某
B.王某、李某和张某
C.蔷薇饭店
D.李某和张某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
本题考查行政诉讼中的原告的确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规定:“合伙企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核准登记的字号为原告,由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作诉讼代表人;其他合伙组织提起诉讼的,合伙人为共同原告。”故本题原告为蔷薇饭店,因此C选项正确。
知识点:行政诉讼 法律 行政法 事业单位 公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