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首页 课程 题库 资讯 师资
加微福利
APP 400-8989-766
search
公考题库 > 事业单位 > 职测-联考C类

(单选题)

孙某在甲乙丙三人合伙开设的饭店就餐时被砸伤,遂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好好吃”饭店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医疗费等费用25万元。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赔偿孙某19万元。执行过程中,“好好吃”饭店支付了10万元后便再无财产可赔。对此,法院应采取的处理措施是:

A.裁定终结执行

B.裁定终结本次执行

C.裁定中止执行,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合伙人承担责任

D.裁定追加甲乙丙为被执行人,执行其财产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

第一步,本题考查其他法律知识。
第二步,合伙企业是指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区别于有限责任公司,合伙组织作为一个整体对债权人承担无限责任。当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款时,合伙企业中的个人仍有义务用其个人财产承担合伙债务。故本题中虽然甲乙丙合伙开设的“好好吃”饭店支付了10万元后便再无财产可赔,但法院仍可裁定追加甲乙丙为被执行人,执行其财产。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七十七条,被执行人为个人合伙组织或合伙型联营企业,无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追加该合伙组织的合伙人或参加该联营企业的法人为被执行人。故应当追加甲乙丙为被执行人,执行其财产。
因此,选择D选项。

知识点:民法 常识判断 法律 事业单位 职测-联考C类
华图在线app

添加您的

专属公考咨询师

扫码领专属好礼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