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2012年4月,甲、乙、丙、丁四人分别出资20万元、50万元、30万元,10万元设备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以下有关四人的出资说法不正确的是:
A.甲可以以设备出资,作价20万
B.乙可以以50万元现金出资
C.丙可以以价值30万元的土地使用权出资
D.丁可以以劳务出资,免费工作5年,作价10万元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
第一步,本题考查公司法知识并选错误项。
第二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股东的出资方式应当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但是,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因此D项丁以劳务出资说法错误,符合题意,当选。
因此,选择D选项。
知识点:经济法 常识判断 法律 事业单位 职测-非联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