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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考题库 > 事业单位 > 职测-非联考

(单选题)

2012年4月,甲、乙、丙、丁四人分别出资20万元、50万元、30万元,10万元设备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以下有关四人的出资说法不正确的是:

A.甲可以以设备出资,作价20万

B.乙可以以50万元现金出资

C.丙可以以价值30万元的土地使用权出资

D.丁可以以劳务出资,免费工作5年,作价10万元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

第一步,本题考查公司法知识并选错误项。
第二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股东的出资方式应当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但是,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因此D项丁以劳务出资说法错误,符合题意,当选。
因此,选择D选项。

知识点:经济法 常识判断 法律 事业单位 职测-非联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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